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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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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806/t29063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08]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8]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8]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税务主管当局近期达成协议,增列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具体为:
一、加拿大方面: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the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简称CPPIB)。
二、中国方面: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上述协议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请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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