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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8]17号 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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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807/t2906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08]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8]17号 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8]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国税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10日至11日,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和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在北京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部分条款的理解及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磋商结果分别以第二议定书及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形式予以确认。近日双方已完成上述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确认该第二议定书自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现将该第二议定书文本和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于2007年9月11日的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问题的函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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