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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737 出口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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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案例]13000573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 第二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贵公司出口货物,不管与外商签订的合同是CIF价(到岸价)即含运费、保费的价格,还是FOB价,均应按照文件规定以FOB价(离岸价)作外销收入,并申报出口退(免)税,运费、保费可按费用作帐务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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