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植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退回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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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允通知》 (国税友〔 2006 〕 156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令用发票(以卜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宁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以下简称《 申请单》 )。 《 申请单》 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 申请单》 进行审核后,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称《 通知单》 )。 《 通知单》 应与《 申请单》 对应。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通知单》 一一对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 2007 〕 18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 申请单》 ,并在《 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 通知单》 。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