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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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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901/t2866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09]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9]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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