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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04 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既无代销合同,期限也超过180天,但企业始终解释说产品一直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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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0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04
文件名: [12366]140001004 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既无代销合同,期限也超过180天,但企业始终解释说产品一直未销售,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既无代销合同,期限也超过180天,但企业始终解释说产品一直未销售,
[12366]140001004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 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货物销售无关。 如有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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