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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39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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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6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39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39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各地要及时与同级外贸主管部门联系,对外(工)贸改制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凡符合办理退税登记的要及时补办手续。
二、改制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凡不按总局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的出口退税业务, 今后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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