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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3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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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905/t28708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09]3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3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9]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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