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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59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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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8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6〕59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59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5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可从区局FTP服务器 “/centre/区局进出口退税处/程序发布/06年下发软件/” 路径下取得新版软件,并及时下发出口企业使用。
本次出口退税电子申报、审核系统主要针对出口货物合同备案的退(免)税申报、审核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各地在下载软件后,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进行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各地在使用新版软件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区局反映,也可将问题以电子文档方式报区局FTP服务器“/centre/区局进出口退税处/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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