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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935 我企业属制造型企业,在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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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93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935
文件名: [12366]140000935 我企业属制造型企业,在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我企业属制造型企业,在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12366]1400009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抵扣时限,则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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