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5
  • Tax100会员 33161
查看: 535|回复: 0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8 1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046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文件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现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