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78
  • Tax100会员 28060
查看: 59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税发〔1992〕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8 1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227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2〕27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税发〔1992〕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2-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2〕279号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税发〔1992〕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 国税发〔1992〕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