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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税发〔1992〕79号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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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0: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227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2〕7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税发〔1992〕79号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79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国税发〔1991〕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对不属于附表所列范围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过去指定经营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企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照此执行。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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