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12366]14000026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170 号)第4 条规定,①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l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 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加2008 年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 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 9 号)第2 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0 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