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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14 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过期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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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1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14
文件名: [12366]140001014 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过期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过期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12366]140001014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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