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换房以房换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因此,无论是以房换地还是以地换房,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以地换房或以房换地都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一般以不动产的销售额来确定。 具体确定方法可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关于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