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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64 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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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6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64
文件名: [12366]140000664 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2366]14000066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3条规定: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口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1条规定: “自2009年l月l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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