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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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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35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55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出字〔200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以下简称“东胜结算部”)已承接原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结算部全部业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东胜结算部视同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请你局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对东胜结算部出口的煤炭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结算部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476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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