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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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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f9636e09a24649bd8310ec3412a91abd.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65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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