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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国税发〔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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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5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4〕1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国税发〔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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