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的公告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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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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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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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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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代码
| (国税)
| [color=green&quot]
| 付汇银行[color=green&quot]
|
|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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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汇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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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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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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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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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汇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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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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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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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或协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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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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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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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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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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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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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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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付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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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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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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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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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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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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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color=red&quot]
| 已缴纳增值税
|
| 增值税税率
| [color=red&quot]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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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color=red&quot]
| 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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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所得率
| [color=red&quot]
| 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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