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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15 美容院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请问此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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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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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1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15
文件名: [12366]140001015 美容院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请问此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美容院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请问此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12366]14000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美容产品,则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提供美容服务,则属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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