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笔及自产礼品盒作为宣传费应视为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吗?
[案例]130006409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依据以上的规定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