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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函〔1992〕9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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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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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662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93号
文件名: 国务院 国函〔1992〕9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国函〔1992〕93号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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