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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285号. 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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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7 11: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gzs/2018-07/05/content_09492ac857cf453b978b1ae6e0e0bc76.s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8]285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8]285号. 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8]285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份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通知)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根据50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如有雇工参与建安工程施工的,还应按取得建安工程收入的04%计算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交入库。
三、对未领有营业执照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50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其员工提供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其临时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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