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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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 2014年 12月 13日 至 2015年 1月 12日 )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1月29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元/升)
| 销售数量
| 应纳税额
| 汽油
| 1.12
|
|
| 1.40
|
|
| 1.52
|
|
| 柴油
| 0.94
|
|
| 1.10
|
|
| 1.20
|
|
| 石脑油
| 1.12
|
|
| 1.40
|
|
| 1.52
|
|
| 溶剂油
| 1.12
|
|
| 1.40
|
|
| 1.52
|
|
| 润滑油
| 1.12
|
|
| 1.40
|
|
| 1.52
|
|
| 燃料油
| 0.94
|
|
| 1.10
|
|
| 1.20
|
|
| 航空煤油
| 0.94
|
| ——
| 1.10
|
| ——
| 1.20
|
| ——
| 合计
| ?——
| ——
|
| 本期减(免)税额: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期初留抵税额: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 本期应抵扣税额:
| 期初未缴税额:
| 期末留抵税额:
|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 本期预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期末未缴税额: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六、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项目。其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栏数值与本表附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合计栏数值一致。
八、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九、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其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十、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
十一、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二、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十四、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五、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七、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八、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 目
| 汽油
| 柴油
| 石脑油
| 润滑油
| 燃料油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1+2+3+4+5
| 1.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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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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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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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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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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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此类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购进方式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油品抵扣税款台账第12栏“连续生产领用已纳税额本月合计”数值一致。
四、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购进方式为“外购”的应税油品抵扣税款台账第12栏“连续生产领用已纳税额本月合计”数值一致。
五、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购进方式为“进口”的应税油品抵扣税款台账第12栏“连续生产领用已纳税额本月合计”数值一致。
六、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扣除应税油品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即本表第6栏的项目1+项目2+项目3。该栏数值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一致。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 目
|
|
|
|
|
|
|
|
|
|
|
|
| 合计
| 适用税率(元/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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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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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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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本期减(免)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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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期减(免)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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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成品油消费税的纳税人填报。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未发生减(免)成品油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名称。
四、本表“适用税率(元/升)”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征、免征消费税额。一个税款所属期内同一应税消费品适用多档税率的,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为: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数量×适用税率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合计”为本期减征、免征消费税额的合计数。该栏数值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八、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 目
| 汽油
| 柴油
| 石脑油
| 溶剂油
| 润滑油
| 燃料油
| 航空煤油
| 合计
| 适用税率
(元/升)
| 1.12
| 1.40
| 1.52
| 0.94
| 1.10
| 1.20
| 1.12
| 1.40
| 1.52
| 1.12
| 1.40
| 1.52
| 1.12
| 1.40
| 1.52
| 0.94
| 1.10
| 1.20
| 0.94
| 1.10
| 1.20
| ——
| 受托加工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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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填写,委托方不填写。
二、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栏,填写受托加工方本期实际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为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数。
三、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