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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942 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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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94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942
文件名: [12366]140000942 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12366]140000942

出口收汇核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出口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的凭证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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