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2015)
为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
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是指对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可以不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采集相关税务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税务登记事项。
目前,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个体经营设立登记、临时经营设立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纳税人办理以上税务登记事项时无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经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验资报告的报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不需再提交其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但下列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企业(详见附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仍需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 年1月13日
附件1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 名 称
| 依 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消费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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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
相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为深入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三个三”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对部分税务登记事项“免填单”服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设立登记附列资料报送等事项进行明确。
在公告明确的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事项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可以不再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直接向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口述,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相关税务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出制式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签章认可的文书具有证明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法律效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除现行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27类行业外,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不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附列资料。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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