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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05〕1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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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9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05〕1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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