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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74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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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7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74
文件名: [12366]140001074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12366]140001074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 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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