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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333 我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企业,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仃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我单位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全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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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3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33
文件名: [12366]140000333 我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企业,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仃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我单位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全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我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企业,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仃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我单位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全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12366]1400003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 号)第3 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间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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