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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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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130001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0〕5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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