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2
  • Tax100会员 33395
查看: 1119|回复: 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0〕2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6-27 11: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0-09/22/content_1dd30e18891e4fec98dc1a890b43d2d3.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0〕25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0〕2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统一按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其他不再予以单项扣除。
二、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粤地税发〔1999〕324号文的有关规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