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