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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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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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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3160004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发文日期: 2010-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三氯甲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和2007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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