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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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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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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3160005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10公告74fj1.xls
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10公告74fj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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