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1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33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6-27 1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60ef6c4d99a44714a1800b06a9ffbf08.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4〕8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现就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原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新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纳税人在上述地点之外选择汇算清缴地点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二)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投资者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变更情况,新老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1.核实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是否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情况,新的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2.加强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核实其是否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因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
3.对提供虚假说明资料,借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6月29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