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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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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31600054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发文日期: 2010-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但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自2010年12月24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停止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12月24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1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1号10公告80fj.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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