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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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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87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6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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