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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146号 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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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gzs/2018-07/05/content_e8ccc9f001d64649be03855e79476f43.s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5]14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146号 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14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我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粤地税函[2005]3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4月22日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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