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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13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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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458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1]13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13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1-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吉地税发[2011]134号

省政府:
  2011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省委办公厅《重要信息专报》166期《部分省份出台支持中小企业财税新政》的信息,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我局立即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税收政策框架下,提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意见如下:
  一、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三、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四、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五、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六、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七、中小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八、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九、对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中小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四、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如新能源汽车、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号)

  十五、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十六、中小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十七、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十八、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十九、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号)

二十、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十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十三、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二十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二十五、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拟按上述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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