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4
  • Tax100会员 33276
查看: 73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1]7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7 1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39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1]75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1]7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为便于执行,税务总局已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统计标识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在自用的征管软件中做好相应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后,国税系统所需经费将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地税系统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各省国税局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将上年度本地区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工本费的数量、种类、金额,分别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货物劳务税司,经审核后转财务司进行清算;财务司在安排下年度经费预算时予以考虑。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