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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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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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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jys/2010-09/27/content_02d88c1d14c94d40a5a4d2d15a6c0dda.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文件名: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平衡税负,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统一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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