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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地税发[2012]3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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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459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其它部门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2]32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地税发[2012]3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国家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发布后,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享受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对我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保险营销员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复》(吉地税函[2006]32号)的规定执行,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因无法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凭“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资质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章后,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申请,或由其保险公司负责统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申请。
  二、关于持临时税务登记证享受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持临时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补充我省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我省“补充个体经营者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吉政发〔2007〕34号),继续适用于国家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即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在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再依次扣减;大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四、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与就业税收政策衔接问题
  我省自2011年5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的,其地方教育附加相应减少的额度不包含在就业税收政策中“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具体规定的扣减限额之内。
  五、关于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问题
  除另有规定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适用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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