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2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519|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3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7 11: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604/t28933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6]3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3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34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