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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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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712/t28933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60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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