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