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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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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b51afb79a6984074bebee5e5413bbce5.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3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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