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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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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801/t28934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8]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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