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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4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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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806/t2893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8]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4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4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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